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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2009 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购房的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个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时用以抵押的房
屋; 抵 押房 屋价 值中包 含的 附 属 设施 和其他 室内 财 产 ,也 在保险 财产 范围 以 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
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