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号
2006-08-30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06年 6月 28
日第 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
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
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
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
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
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