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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号
2006-8-30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已经 2006年 6月 28日第 2次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
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
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
准的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