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
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 扩建、改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
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
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