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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 [2010]59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
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
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
知》(国发 [2010]10 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 [2007]258 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
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
模、套型结构和用途。 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 工程招标、
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