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的决定
(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 议通过)
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决定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 条第一款
修改为 :“超过公路、公路 桥梁、公路隧道 或者汽车渡船的 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 辆,不得在有限 定标准的公
路、公路桥梁上或者 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 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 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 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 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
线、时速 行驶,并悬挂明显 标志。 ” 本决定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 后,重新
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