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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牧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牧农业和牧农村经济发
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牧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关系的
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
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
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
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农业行政主管(或牧农村
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