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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已经 2007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 6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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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