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 2008年 11月 12日国土资源部第 13次部
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 6月 28日国土资源部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 10月 29日国土
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8年 11月 12日国土资源部第 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
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