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
洁净室。 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 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 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
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 1.0.3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 因地制宜、
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 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 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 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