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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
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
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
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包括出售、交
换和赠与。
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