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
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公布 自1998
年3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
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
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
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