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 2006年 12月 11日经建设部第 112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3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
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 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章, 担任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