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已于 2008 年 1 月 8
号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8
年 6 月 1日起施行。
建
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 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