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海 无 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
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
他项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