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年 6 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公布,自 2003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
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
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
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