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单
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不得投
入使用、营业。
第三章 消防组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