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部令 2007年第 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已于 2007年 11月 30日
经第 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3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根据经修订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以下简称 SOLAS公约 )、《国际
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以下简称 ISPS 规则 )和《国际
海运危险品规则》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
船、 500 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
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
货物装卸或者接受其他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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