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
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依照本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
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