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
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
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