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
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