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
高,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
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室内装饰设
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室内装饰企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 是指运用物质
技术和艺术手段, 对建筑物及车、 船、飞机等内
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施
工和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室内装饰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 管
理和技术人员状况, 以及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
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
饰协会授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或其他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组织, 是室内装饰企
业资质认证机构, 负责相应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
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
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