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 [2011]111 号)要求,结合全系统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系统内各层级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
事业部)的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
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也属于企业负责人范畴。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
理、项目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