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
铁总财〔 2014〕77 号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
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
算缴纳暂行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
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
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
(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 ,总称为纳税单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