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
则》(财政部令第 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
办法》 (财建, 2016? 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
单位和中央企业,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
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是
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 ,以及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
项目资本比例超过 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
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
(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