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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办法》(卫生部令第 70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71号)、《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
〔2010〕236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09-2008),
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如下:
一、学校食堂应选择地势干燥、不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
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 (站 )、旱厕等污染源 25米以上,并设
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
围之外。加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或距离
25米以上 )。
二、食堂面积应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09-2008)。食堂应设置独立的粗加工切配区、烹饪区、备餐间、
食品库房、就餐场所等。加工操作间 (粗加工切配区、烹饪区、备
餐间 )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