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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
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山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下称《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组织领导
(一)中山市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负
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中山市房屋
征收部门(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
施单位,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承担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四)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下设的镇区房屋征
收中心,负责开展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明晰程序,强化落实,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