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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北斗双模终端招标标准
一、厂商的资质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终端的企业;
1.2 投标企业具有有效期内且经过上年度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一般纳税
人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
1.3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1.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5 投标企业应具有在辽宁省常年从事终端销售的经验和客户群体;
1.6 投标企业所提供终端的终端厂商应是在交通部公布的《符合道路运输
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 的第一批
生产厂家名录里;
1.7 投标企业所提供终端的终端厂商应具有 5 款及以上的终端在交通部
《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
载终端》中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