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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
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
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浙江
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
公用工程市场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信用
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是根据企业基本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失信综合评定的信用分值。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
执业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