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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用能管理,科学利用能
源,节约能源消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民用建筑节
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 (试
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办公、
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
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
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
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
能评估报告表(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