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义政发
[2010]108号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 限定建设标准、供应
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管理和销售、租赁等
工作。市发改(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市建设局和住房办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局、市住房办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