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新建造〔2012〕1 号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最
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
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8] 3 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 [2011] 50 号)精
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摸底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
工费单价调整方法。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在 新建造〔 2010〕5 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
费基础),抗震加固工程在 新建造〔 2010〕6 号文件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增。
二、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