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进一
步加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安
全监管力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建筑起
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 [2008]76 号)和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
办市 [2006]82 号)的有关要求, 遵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
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
重机、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