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加强事
故隐患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保证全体员工生命安全和企
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只实用于本分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
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类
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 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
隐患。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
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四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
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