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咨询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
暂行办法》(云发改资环 [2010]2056 号),为严格市场准入,
保障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和评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
准、备案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备案和管理。
第三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是指在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具有节能咨询服务专业能力的机构(简称
“节能咨询服务机构”)。节能咨询服务是指在自有资质专
业和节能服务能力的范围内,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进行节
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或评审的行为。
第四条 节能咨询服务机构必须遵循独立、公正、科学
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 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为政府部门提供节能审查依据的智力服务,以提高政府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