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
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
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
和本条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
游度假区、 边境经济合作区、 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
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
照《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
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
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
通讯设施走廊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
和小城市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