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 )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 都必须遵守 《城
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
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 ,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
划定的区域: 即城市市区、 近郊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 卫星镇和城市的水源地、
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廊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