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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 》、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称《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
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坚持 “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
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 “三位一体 ”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省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