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维护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细
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
条所界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是指监理单位按照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对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 监督全省建
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各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监理的建设工
程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