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试行)
(2001年 3 月 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0 年 279 号)和有关规定,
为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包括项目法人、 监理、设计、施
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中央投资、 中央和地方合资、 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
资方式兴建的大中型防洪、除涝、灌溉、地方电力 (1 万 KW及以上电站, 110KV及以上线路
及输配变电工程 )、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
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
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 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