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3日云甫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
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本行政区域内
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
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开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