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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
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 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
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 水运交通基本建设
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 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
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 主要包括财政预
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
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