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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12月 29 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 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 )工作,根据《产品质量
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
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 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
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