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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经 [2002] 115 号
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
统筹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和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等情况,经研究决
定,从 2002年 4月 1 日起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以
下简称劳保统筹基金)的计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02年 4月 1日起,停止执行( 91)京建法字 263
号“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 《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
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 ”及( 91)京建造字第 383 号
“关于北京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及收缴实施意
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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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 2002年 4月 1日(含 4月 1日)以后执行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的新开工程, 不再计取劳保统
筹基金。
三、跨入 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