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之我幸 失之我命 京建质〔 2009 〕289 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
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
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规定,
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 并
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
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
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应 100%实行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