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和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
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
文件。
(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 <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管理规定 >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 【2003】
18 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
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
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
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