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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人防建设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
为有效履行人防建设市场主体监管职责,构建市场主体事中
事后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辽宁省市场主
体监管职责目录》要求,结合人防建设市场实际,制定如下监管
实施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人防办人防建设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内容:
1、人防工程防化(通风)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3、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4、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企业;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招标、投标管理;
6、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企业;
7、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9、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 [2008]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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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