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国家各部委厅局 类 别:勘察设计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价费字〔 1992〕479 号 1992年 9月 28日颁布 1992 年 10 月 1日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建委(建设厅) ,国务院各有关
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 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几年的实践表明, 实行工程建设监
理制度,在控制工期、 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
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 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
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
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