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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2 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9月 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荣融
二○○五年八月二十
五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促
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以下统称所出
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
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