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格式 -- 可编辑 --
---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13 号)第二章
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 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置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 《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0〕
186 号)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